峰峰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最高一次性10万元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7-11-07

峰峰矿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奖励对象:峰峰籍立功受奖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

奖励办法:在部队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二、一等功和被各军种或战区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对其在峰峰居住生活的父母或配偶实施“送喜报进家庭”和慰问奖励(现役军人已结婚成家的慰问其配偶,未结婚成家或已结婚成家但配偶不在峰峰居住生活的慰问其父母,也可根据现役军人意愿确定慰问走访对象。如无父母且未结婚或父母配偶均不在峰峰居住生活的,不再进行慰问,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视情再定)。


奖励标准:

1. 被各军种或战区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 荣立个人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 荣立个人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4. 荣立个人三等功者,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5.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奖励依据:以区人武部、区民政局收到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实施奖励。同一年度多次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按最高立功受奖等级奖励一次。

 奖励经费: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经费,由区民政局每年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奖励实施:

1. 慰问走访通常在每年的春节前集中组织,区民政局根据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情况,协调有关领导和部门为立功受奖人员家庭送达喜报、发放奖金,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非春节前收到部队立功喜报证书的,由区双拥办提出意见,报区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2. 现役军人荣获个人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一等功者,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人武部军政主官带队上门报喜奖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组织到部队进行专题采访。

3. 现役军人荣立个人二等功者,由区分管领导和区人武部军政主官带队上门报喜奖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组织到部队进行专题采访。

4. 现役军人荣立个人三等功和获得优秀士兵奖励的,由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带队上门报喜奖励,区委宣传部负责在区电视台和微观峰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奖励标准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立功受奖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慰问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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