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关于全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9-0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峰峰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峰峰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区行政区域内不再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充分整合行政资源,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城管、监察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管理和打击合力。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对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网点的库存进行合理处置,确保依法取缔到位,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

(五)城管部门要加强街面、门市、摊点的巡查力度,发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燃放情况的要先行拍照、录像,取证同时通报公安部门查处。

(六)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七)全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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